西咸新区投资优惠政策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精神,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设在西咸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二条 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
第三条 内外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 对投资西咸新区的资源型企业,其在陕资源开发中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五条 对西咸新区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节能服务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七条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在西咸新区纳税并进入全国500强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和示范园区实行税收优惠,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西咸新区保证落户项目建设用地。西咸新区土地供应、土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供给量占全省的比例平均在30%左右。省政府支持西咸新区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划补、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
第十条 西咸新区实行相关产业地价优惠。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金融机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后,给予出让地价30%以内的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投资西咸新区重点示范镇建设,所缴纳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5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
第十二条 优先在西咸新区布局由中、省审批或核准的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特色农业、物流、文化、旅游等重点项目。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资源就地加工转化。配套中、省投资,加大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点项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支付力度。将部分公益性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
第十三条 西咸新区与陕北能源基地建设对接。5年内在西咸新区有重大产业投资的企业,优先参与陕北资源开发。鼓励在陕资源开发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参与西咸新区建设。实行陕北能源两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西咸新区建设挂钩。
第十四条 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国家级西安综合保税区B区投资的企业,享受与西安国际港务区同等的国家有关保税物流及口岸通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设立城郊“菜园子”工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在西咸新区发展都市农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蔬菜生产基地。支持农产品“百库”(气调库、冷库)建设,每座库补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 在西咸新区建设国家级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优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企业。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相关项目免缴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企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对于规模以上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西咸新区合作新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20万元以上奖励;对新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西咸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第二十条 对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实施奖励,对参与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军工单位依托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的,根据销售规模和贷款规模,给予贷款人贷款额5%、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对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在土地、税收优惠基础上,五年内入住西咸新区的新注册金融机构,免缴所有登记类、证照类、鉴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奖励在西咸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补贴其在西咸新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实行当年营业税增量全额返还。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五年,返还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逐步增加直接融资比重,设立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后备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垫付每户企业的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在3年内未实现上市的企业,要如数退还垫付资金;成功上市的企业,除垫付资金作为奖励外,对领导班子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债权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第二十七条 省、市财政安排30亿元资本金,建设西咸新区融资平台。设立西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西咸新区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扶持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集群化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西咸新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开展环境容量有偿使用、碳排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试点能源、矿产资源、土地等交易。
第三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西咸新区,项目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500万元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投资西咸新区,项目投资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励。从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西咸新区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海外人才和省“百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政府颁发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在西咸新区创业,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对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西咸新区高端人才优先办理入区户口,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其配偶、子女需要在西咸新区落户的,不受年龄和指标限制。
第一条 对设在西咸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二条 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
第三条 内外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 对投资西咸新区的资源型企业,其在陕资源开发中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五条 对西咸新区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节能服务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七条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在西咸新区纳税并进入全国500强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和示范园区实行税收优惠,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西咸新区保证落户项目建设用地。西咸新区土地供应、土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供给量占全省的比例平均在30%左右。省政府支持西咸新区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划补、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
第十条 西咸新区实行相关产业地价优惠。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金融机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后,给予出让地价30%以内的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投资西咸新区重点示范镇建设,所缴纳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5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
第十二条 优先在西咸新区布局由中、省审批或核准的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特色农业、物流、文化、旅游等重点项目。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资源就地加工转化。配套中、省投资,加大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点项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支付力度。将部分公益性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
第十三条 西咸新区与陕北能源基地建设对接。5年内在西咸新区有重大产业投资的企业,优先参与陕北资源开发。鼓励在陕资源开发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参与西咸新区建设。实行陕北能源两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西咸新区建设挂钩。
第十四条 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国家级西安综合保税区B区投资的企业,享受与西安国际港务区同等的国家有关保税物流及口岸通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设立城郊“菜园子”工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在西咸新区发展都市农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蔬菜生产基地。支持农产品“百库”(气调库、冷库)建设,每座库补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 在西咸新区建设国家级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优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企业。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相关项目免缴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企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对于规模以上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西咸新区合作新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20万元以上奖励;对新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西咸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第二十条 对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实施奖励,对参与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军工单位依托军民结合型创新企业实施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的,根据销售规模和贷款规模,给予贷款人贷款额5%、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对新区范围内经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在土地、税收优惠基础上,五年内入住西咸新区的新注册金融机构,免缴所有登记类、证照类、鉴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奖励在西咸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补贴其在西咸新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实行当年营业税增量全额返还。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五年,返还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逐步增加直接融资比重,设立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后备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垫付每户企业的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在3年内未实现上市的企业,要如数退还垫付资金;成功上市的企业,除垫付资金作为奖励外,对领导班子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债权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第二十七条 省、市财政安排30亿元资本金,建设西咸新区融资平台。设立西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西咸新区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扶持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集群化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西咸新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开展环境容量有偿使用、碳排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试点能源、矿产资源、土地等交易。
第三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西咸新区,项目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500万元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投资西咸新区,项目投资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励。从奖励资金中拿出5%,对引进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西咸新区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海外人才和省“百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政府颁发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在西咸新区创业,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对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西咸新区高端人才优先办理入区户口,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其配偶、子女需要在西咸新区落户的,不受年龄和指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