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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09 关注次数:1706

秦汉新城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8 15:08来源:秦汉新城管委会

进一步激发秦汉新城文化产业发展活力,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结构,培育壮大一批文化市场主体,完善文化产业管理机制,全力打造具有秦风汉韵的“文化之城”,为西安建设丝路文化高地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持,根据国家、省、市和西咸新区相关政策,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结合实际,逐年增加,用于扶持新城文化产业发展。

2.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筹措30亿元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产业平台建设、影视动漫作品制作播出、文艺精品创作评奖、文化会展交流、图书出版发行和高端人才引进等高端文化产业发展需求。

3.为文化企业提供房屋租赁补贴。对新入驻文化企业,在其开展经营活动并正常纳税后,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租用管委会下辖国有公司持有物业的,前三年按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全额进行补贴,后两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租用经管委会认定的社会投资持有产业物业的,前三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6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团队和个人运用秦汉历史文化元素、本地非遗资源创新创造、开发文创产品,形成品牌并进入市场,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运用现代科技、精湛艺术等手段让秦汉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树立良好案例示范效应的重大文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企业在新城开办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非遗展馆等文化场馆,根据其综合投入(1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5.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和文创基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新城、新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创类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和基地,按照其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文化企业创建秦汉品牌。企业被评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4A、5A级文化旅游景区,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行业协会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运用“秦汉元素”在艺术设计、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7.鼓励中小文化企业成长壮大。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工业类企业给予30万元,批发零售类、服务业类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对上一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产值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产值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产业增加值增长25%以上;产值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产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年产值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9.鼓励龙头文化企业挂牌上市、迁入。辖区龙头文化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区外上市文化公司将本部迁至新城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投资额、运营状况和纳税等情况,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0.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对总部设在新城的文化企业用于辖区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根据其投资额、运营状况和纳税等情况,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总部企业通过西安市、西咸新区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对影视文化企业实行税收奖励。影视文化企业在新城实体办公,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从纳税年度起可享受10年税收奖励扶持。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新城留成部分,前5年按100%、后5年按50%给予返还。半年一返,先交后返。

12.支持影视作品制作并在重要平台播出。辖区企业(作品在陕西立项,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投资额占作品总投资10%以上,且为第一或第二出品方)投资拍摄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院线公开上映的,给予奖励。

电影票房在1亿至2亿元之间,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亿至5亿元之间,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亿至10亿元之间,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亿至20亿元之间,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亿至30亿元之间,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亿元以上,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电视剧作品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分别给予制作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含网台联动),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剧作品在当年收视率排名全国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给予制作单位3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电影、纪录片、动漫、戏曲等影视作品在央视各频道首播的,每部给予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网络剧、网络大电影在主要视频平台(优酷、腾讯、爱奇艺)首轮播出的,每部给予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年度点击量位居主要视频平台前十的,每部再给予制作单位最高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奖励。

13.支持影视作品争取国内外奖项。影视作品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参加并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提名,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香港金像奖、台湾金马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奖项,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获得北京电影节、上海电视节、丝路电影节、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四川电视节、广州国际纪录片节、长春电影节奖项,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支持影视作品在秦汉新城取景。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秦汉新城取景(电影须公映,电视剧、纪录片须在央视首播),视所取场景播出长度及与内容结合程度进行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5.支持开办电影院。企业在新城辖区新开办电影院,不少于五个放映厅,使用2K以上数字放映机,总座位数不少于300个,每厅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6.支持文艺作品争取“五个一工程”奖。作品获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获奖者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作品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获奖者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7.支持文艺作品争取国内外奖项。文艺作品(包括出版物、影视剧本、舞台剧、广播剧、动漫、游戏、摄影、设计作品等)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获奖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8.支持开办实体书店。企业和个人在新城开办实体书店,根据其投资、品质和经营等情况给予补贴。鼓励运用“书店+咖啡+茶饮+文创生活+文化沙龙+生活元素”等形式丰富经营业态。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店,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贴;面积200-1000平方米的示范店,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旗舰店,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阅读综合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第二、三年度正常经营的,按第一年实际补贴的80%给予补贴。经审核批准,举办名家讲座、阅读会等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19.支持开办“文化+咖啡”经营场所。企业和个人在新城开办“文化+咖啡”经营场所,面积需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分享交流、会客洽谈、培训服务等功能,正式营业后,连续三年给予补贴。给予星巴克Starbucks(美国)、咖世家Costa(英国)等全球著名直营咖啡连锁品牌的品牌持有方每年60万元品牌使用费补贴。全球知名咖啡品牌以目前该品牌在全球已开店国家数量及全球咖啡店数量来认定(国家不少于8个,全球咖啡店数量不少于500家);给予帕斯库奇Caffe Pascucci(意大利)、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ZOO Coffee等知名加盟咖啡连锁品牌的投资运营主体每年30万元品牌使用费补贴。知名加盟连锁咖啡品牌以目前该品牌在全球已开店数量来认定(全球咖啡店数量不少于500家)。给予自创的文创咖啡投资运营主体每年10万元补贴。再分别给予全球著名直营咖啡连锁品牌、知名加盟咖啡连锁品牌、自创及其他咖啡品牌1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万元)、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0.支持出版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鼓励区内数字出版企业或拥有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等级资质,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取得数字出版业务专项资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1.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服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文化出口企业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项目获得国家重点文化出口项目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2.支持文化企业参加高规格展会和文化交流活动。经审核批准,企业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展会的,给予展位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区内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的文化企业,协同科研院所、高校等权威机构主办、承办各类创新实践大赛、主题论坛等,根据其规模、级别和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23.落实人才奖励政策。对在辖区创办文化企业或开展文化研究成果产业化活动的文化人才。按照西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对于A、B、C类高端人才以及经认定的文化企业高管人员连续三年全额返还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新城留成部分,第四、五年,返还个人上缴所得税新城留成部分的60%。对于入选中、省、市、新区各类人才计划,或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给予奖励。

24.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

25.本政策条款同《西咸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内容重复的,可同时享受;与秦汉新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

26.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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